凡宣稱有助于皮膚美白增白的化妝品,納入祛斑類特殊用途化妝品實施嚴格管理,必須取得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證書后方可生產或進口。其中,通過物理遮蓋形式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的,應在產品標簽上明確標注僅具有物理遮蓋作用。
美白化妝品申報特殊用途化妝品時,檢驗要求、資料要求及審批程序按照現行祛斑類化妝品相關規定執行。
僅具物理遮蓋作用的美白產品申報特殊用途化妝品時,檢驗要求、資料要求及審批程序參照現行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相關規定執行。核發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時,在批件備注欄中注明“僅具物理遮蓋作用”。
(一)已經受理,但尚未取得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憑證的美白產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原有規定繼續審查,核發備案憑證。申請人也可申請退審,按照祛斑類特殊用途化妝品相關要求,補充完成相關檢驗項目及資料后,按特殊用途化妝品類別重新申報。
(二)已經取得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憑證的美白產品,按照祛斑類特殊用途化妝品相關要求,補充完成相關檢驗項目及資料后,國產產品按新產品提交注冊申請,進口產品按變更特殊用途化妝品產品類別提出申請。僅具有物理遮蓋作用的進口美白產品,可直接提出變更特殊用途化妝品產品類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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