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安全性評價試驗方法中的皮膚變態反應試驗分為:皮膚變態反應試驗、皮膚光青和光變態反應試驗、皮膚光變態反應試驗。
誘導階段:實驗動物頸部用脫毛劑脫毛2cmX 4cm, 于脫毛區四角皮內注射福氏完全佐劑(FCA)各0.1ml(見圖4)。
于脫毛區涂20%十二烷基硫酸鈉(SLS)溶液,再將受試物0. 1ml (g)涂該脫毛部位。
用波長在280~400nm的中長波紫外線燈照射涂藥部位,距離和時間以產生明顯紅斑為準。中波紫外線的照射劑量為6. 6J/平方cm,長波紫外線為10J/平方cm。
隔日重復步驟,共5次。
激發階段: 于誘導操作后兩周,將實驗動物背部脊柱兩側脫毛1.5cmX1.5cm/塊,共4塊(見圖5)。
第1塊涂受試物0.1ml后30min用長波紫外線照射;第2塊涂受試物后用黑紙遮蓋不照射:第3塊不涂受試物,僅用長波紫外線照射:第4塊用黑紙遮蓋,不涂受試物,亦不照射。
照射后24、48和72小時,觀察皮膚反應,按表5進行皮膚反應強度評分。
凡化學物質單獨與皮膚接觸無作用,經過激發接觸和特定波長光照射后,局部皮膚出現紅斑、水腫感甚而全身反應,而未照射部位無此反應者,可認為該受試物是光敏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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