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化妝品標簽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標準中文名稱。
化妝品成分是指生產過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產品配方中,并在*終產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為了保證化妝品原料質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其微量的抗氧化劑、防腐劑、穩定劑等成分,雖然在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時以該原料復配的形式進行產品配方填報,但不屬于化妝品的成分,可以不在產品標簽上進行標注;當然企業為保障消費者知情權,也可以在產品標簽進行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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