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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辦法》規定,微量成分是指化妝品配方中含量不超過0.1%(w/w)的成分,當產品配方中含有微量成分時,應當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另行標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微量成分只需標注一次,在“成分”引導語后不再進行重復標注。
標簽:化妝品配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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