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簡化化妝品生產企業名稱或地址(生產現場未改變)變更程序》(國食藥監保化[2012]307號)中要求“申請人應在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后3個月內向受理中心一次性提出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更換申請”,具體更換程序如下:
1、申請人應提交更換申請函,函中寫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批準文號(應按先后順序排序)、行政許可決定書編號。
2、申請人應同時提交原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原件及對應數量的變更決定書復印件,原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按批準文號先后順序排序。
3、制證組收到更換申請函后,按十個工作日制證。
4、制證完畢后,網上發布領取信息,領取信息標注產品名稱、企業名稱、及決定書編號。
5、申請人查詢到發布信息后即可到受理中心領證窗口(12號窗口)換取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換取批件時應攜帶委托書、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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