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規定;
(2)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3)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三部分組成。名稱順序為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
(1)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術語及地方方言;
(2)虛假、夸大和*化的詞語,如"特效"、"高效"、"奇效"、"廣譜"、"第×代"等;
(3)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4)已經批準的藥品名;
(5)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符號等。如為注冊商標或必須用外文字母、符號的,需在說明書中用中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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