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對終止申報或未獲行政許可的產品再次申報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資料。終止申報后再次申報的,還應說明終止申報及再次申報的理由;不予行政許可后再次申報的,還應提交不予行政許可(變更/延續)決定書復印件,并說明再次申報的理由。
不予行政許可的原因不涉及產品安全性的,重新申報時可以使用原檢驗報告復印件,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還可使用原生產衛生條件審核意見復印件,但原申報資料已退回申請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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