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許可檢驗的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向實際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抽樣申請。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抽樣申請后,應當及時委派2名以上抽樣人員到實際生產企業試制現場,隨機抽取同一名稱、同一生產日期/批號樣品,并用封簽封樣,填寫產品抽樣單。抽取樣品的數量由申請企業確定。
抽樣人員、申請企業的授權負責人應當在封簽、產品抽樣單上簽字,注明日期,并加蓋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印章和申請企業公章。
產品抽樣單一式三份,一份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留存,二份交申請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的生產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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