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妝品行政許可延續申請表。
(2)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原件。
(3)產品中文名稱命名依據(首次申報已提交且產品名稱無變化的除外)。
(4)產品配方。
(5)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
(6)市售產品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7)已經備案的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復印件,以及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8)含有滑石粉原料的產品,首次申報時未提交石棉檢驗報告的,在申請延續時,應當提交符合《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國食藥監許〔2010〕82號)要求的石棉檢驗報告。
(9)首次申報時未提交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的產品,在申請延續時,應當按照以下情況提交資料:
1)申請人通過危害識別,判斷產品中不含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應當提交相應的承諾書。2011年4月1日前,承諾書可以不含對產品進行危害識別的分析過程及該產品不含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的理由等。
2)申請人通過危害識別,判斷產品中含有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應當按照《化妝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風險評估指南》的要求,提交相應的風險評估資料。
(10)可能有助于行政許可的其他資料。
另附未啟封的市售產品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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