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和理化指標的質量控制措施中采用的檢驗方法與《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不一致的,應如何填寫?
答: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三十條(五):3. 采用檢驗方式作為質量控制措施的,所用方法與《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所載方法不一致的,應當填寫檢驗方法名稱,說明該方法是否與《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所載方法開展過驗證,完整的檢驗方法和方法驗證資料留檔備查。
標簽:化妝品檢驗 微生物檢測 理化指標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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